财务制度
黑龙江工业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供稿:财务处 日期:2021/03/03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规范经济活动支付业务,提高支付透明度,强化资金安全,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函〔2012〕25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公务卡改革切实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6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便函〔2016〕21号)、《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黑财库〔2014〕9 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预算单位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有关事宜的函》(黑财函〔2014〕5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教职工通过学校以个人名义向发卡银行申请开立、持有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科研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人民币信用卡。
第三条 凡属于本办法规定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公务、科研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支付。
第四条 公务卡的结算范围。
(一)凡属于《黑龙江工业学院公务卡结算项目》范围的支出,具备刷卡条件的,原则上均应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或者可以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支出;
2.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支出;
3.因抢险救灾、救济、抚恤、慰问等发生的支出;
4.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5.单笔金额超过1000元(含1000元)但不具备公务卡刷卡条件的科研费用支出,经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后,可以其他方式支付。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签批后方可报销。
(三)公务卡强制目录结算范围需说明的情况。
1.差旅费中住宿费、机票费、会务费、会议费等使用公务卡结算,火车票、汽车票可使用现金结算。
2.公务接待费中的住宿、餐饮费使用公务卡结算,实习实践中的景点门票等可使用现金结算。
3.办公费中购买日常办公用使用公务卡结算,书报杂志费等可使用现金结算。
4.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的燃料费、维修费使用公务卡结算,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可使用现金结算。
5.培训费中组办方发生的场租、住宿,参培方按组办方要求统一上交的费用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条 学校公务卡代理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鸡西市和平支行。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由财务处负责办理。
第六条 持有公务卡的教职工(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到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应由所在部门、学院统一组织申请办理公务卡。
第八条 学校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申领手续;调离本校或退休的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的,由个人自行到发卡银行挂失或补办,及时通知财务处维护卡号信息。
第九条 学校统一办理的公务卡为银联标准信用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卡片和密码由个人负责保管,仅限本人使用。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持卡人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如因特殊情况需透支取现的,银行将从取现日起按日加收利息)。
第十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科研支出的支付结算。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持卡人对公务卡的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公务卡后,学校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程序不变。凡属于本办法规定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公务、科研支出,财务处原则上不再办理暂借款业务。
第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还款期前7天,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否则,产生的逾期罚息及信用受损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支出报销业务时,应附公务、科研消费的合法原始发票、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凭证(如POS机小票、银行对账单)、相应的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按照《黑龙江工业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差旅费报销时,公务卡刷卡金额由财务处负责支付到本人公务卡中,个人公出补助及其他金额支付到本人工商银行工资卡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承担,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视为个人消费行为,由此产生的提现利息等费用;
(三)提供的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超过规定报销费用的部分;
(四)持卡人不及时报账及不符合报账条件等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七条 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或现金退回持卡人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处。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公务卡发卡银行,与发卡银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审核持卡人申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四)协助发卡银行向学校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五)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做好公务卡的政策咨询、宣传培训、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对于本办法规定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公务、科研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务对相应支出的监督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银行欠款,及时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细则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五)严禁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黑龙江工业学院公务卡结算目录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规范经济活动支付业务,提高支付透明度,强化资金安全,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函〔2012〕25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公务卡改革切实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6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便函〔2016〕21号)、《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黑财库〔2014〕9 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预算单位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有关事宜的函》(黑财函〔2014〕5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教职工通过学校以个人名义向发卡银行申请开立、持有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科研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联标准人民币信用卡。
第三条 凡属于本办法规定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公务、科研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支付。
第四条 公务卡的结算范围。
(一)凡属于《黑龙江工业学院公务卡结算项目》范围的支出,具备刷卡条件的,原则上均应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或者可以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支出;
2.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支出;
3.因抢险救灾、救济、抚恤、慰问等发生的支出;
4.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5.单笔金额超过1000元(含1000元)但不具备公务卡刷卡条件的科研费用支出,经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后,可以其他方式支付。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签批后方可报销。
(三)公务卡强制目录结算范围需说明的情况。
1.差旅费中住宿费、机票费、会务费、会议费等使用公务卡结算,火车票、汽车票可使用现金结算。
2.公务接待费中的住宿、餐饮费使用公务卡结算,实习实践中的景点门票等可使用现金结算。
3.办公费中购买日常办公用使用公务卡结算,书报杂志费等可使用现金结算。
4.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的燃料费、维修费使用公务卡结算,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可使用现金结算。
5.培训费中组办方发生的场租、住宿,参培方按组办方要求统一上交的费用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条 学校公务卡代理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鸡西市和平支行。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由财务处负责办理。
第六条 持有公务卡的教职工(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到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应由所在部门、学院统一组织申请办理公务卡。
第八条 学校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申领手续;调离本校或退休的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的,由个人自行到发卡银行挂失或补办,及时通知财务处维护卡号信息。
第九条 学校统一办理的公务卡为银联标准信用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卡片和密码由个人负责保管,仅限本人使用。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持卡人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如因特殊情况需透支取现的,银行将从取现日起按日加收利息)。
第十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科研支出的支付结算。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持卡人对公务卡的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公务卡后,学校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程序不变。凡属于本办法规定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公务、科研支出,财务处原则上不再办理暂借款业务。
第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还款期前7天,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否则,产生的逾期罚息及信用受损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支出报销业务时,应附公务、科研消费的合法原始发票、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凭证(如POS机小票、银行对账单)、相应的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按照《黑龙江工业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差旅费报销时,公务卡刷卡金额由财务处负责支付到本人公务卡中,个人公出补助及其他金额支付到本人工商银行工资卡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承担,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视为个人消费行为,由此产生的提现利息等费用;
(三)提供的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超过规定报销费用的部分;
(四)持卡人不及时报账及不符合报账条件等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七条 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或现金退回持卡人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处。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公务卡发卡银行,与发卡银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审核持卡人申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四)协助发卡银行向学校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五)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做好公务卡的政策咨询、宣传培训、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对于本办法规定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公务、科研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务对相应支出的监督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银行欠款,及时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细则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五)严禁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黑龙江工业学院公务卡结算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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