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制度
黑龙江工业学院部门经费管理办法
供稿:财务处 日期:2021/03/03 浏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学校部门经费管理和使用水平,加强学校预算资金管理,防止资金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学校部门经费主要包括:教学(管理)经费、学生管理经费、部门创收经费、服务性收费、其他收入。
第一章 教学(管理)经费的管理
第一条 教学(管理)经费,是指学校核定下拨给各基层部门的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经费,学院称为教学经费,机关称为管理经费。
第二条 教学(管理)经费的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教学管理及日常办公支出等方面。
第三条 教学(管理)经费的管理。
按照经费“统一管理,分散使用,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分别给各部门、各学院单独立账核算,审批流程严格按照《黑龙江工业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教学(管理)经费的分配原则。
第五条 学生管理经费的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学生管理、学生活动及日常办公支出等方面。
第六条 学生管理经费的分配原则。
学生管理经费分配标准与收缴学费比例挂勾,继续执行《关于在下拨系院管理经费中增加学生工作专项经费的暂行规定》(鸡大政发〔2008〕72号)文件。
第七条 学生管理经费的管理。
按照经费“统一管理,分散使用,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分别给各学院单独立账核算,审批流程严格按照《黑龙江工业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部门创收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创收经费的来源。
鼓励各学院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在优先保证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教育教学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联合办学学历教育及各种非学历教育。联办学历教育必须有联办学校的收费许可证以及联合办学协议;非学历教育是指在国家学历教育计划之外的各种教育,主要包括各类培训班、进修班和各种考前辅导班等,引进非学历教育的学院需对联合办学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创收经费的使用范围。
创收经费主要用于增添本部门本学院教学(办公)设备,改善办公条件,补充管理经费。各部门、各学院要严格落实八项规定,纠正“四风”,坚决杜绝使用创收经费进行大吃大喝、节日送礼及以各类名目发放福利等不正之风。
第十条 创收经费的管理及分配。
各部门各学院创收经费,原则上均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审批流程严格按照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联合办学的学历教育及各种非学历教育,视其占用学校资源情况提取30%的管理费,收入总额的70%作为教学(管理)经费的补充下拨给部门,下拨时间为下年度初。
各部门、各学院在代表学校完全行使本部门、本学院工作职能之外取得的资金,包括占用业余时间工作或使用学校教室、场馆等取得的收益,应由财务处代表学校统一收缴入账,并根据收入总额的30%提取管理费,收入总额的70%作为教学(管理)经费的补充下拨给部门、学院,下拨时间为下年度初。
第四章 服务性收费的管理
学校负责制定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服务性收费具体原则。
在保证学生在校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前提下,本着学生自愿、学生受益、成本补偿和不得盈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第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标准。
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教联〔2010〕65号)精神,学校暂定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下:
(一)补发各类证件不超过10元/证。
(二)补发各种学生卡不超过15元/卡。
(三)课余时间上网不超过1.5元/小时(包括图书馆电子阅览室)。
(四)超限量用电按现行民用电价格收取。
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由学校财务处按照上述项目和标准收取,使用税务发票,实行统一收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其它收入经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办理社会捐赠资质。
第十五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办理流程。
为维护学校形象,规范管理,各部门、各学院在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时,统一到财务处办理捐赠手续,物资类应提供资产价值确认书。
第十六条 捐赠的管理。
捐赠收入纳入学校预算,按“收支两条线”管理。捐赠收入有指定捐赠用途的,严格按照指定用途使用;无指定捐赠用途的,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捐赠物资由资产管理处统一接收管理,登记入账。
第十七条 其他经费的管理。
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办理,收入处置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固定资产必须经过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六章 经费公示、减免、监督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示制度。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阳光工程”。
学校将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及举报电话等,通过校园网、校内公示板、招生简章、入学须知等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学校确保及时更新收费政策,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各部门、各学院经费收支明细一年公示两次,在每学期末按收支册明细向本部门本学院全体员工做逐笔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经费下拨时间、报账时间、内容、金额、经手人) 。
第十九条 管理费的减免。
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减免管理费,申请减免管理费批复时间为当年12月末之前。
第二十条 执行监督。
纪委(专员办)对部门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接受网络举报和实名举报,举报邮箱:黑龙江工业学院办公管理平台纪委工作人员OA邮箱。举报电话:纪委(专员办)2395107。
第二十一条 违规处罚。
(一)学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绝不允许各部门、各学院坐收坐支,一经发现,一律按设立“小金库”查处,并追究所在部门、学院党政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符,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鸡西大学部门经费管理办法》(鸡大政发〔2011〕27号)同时废止。
学校部门经费主要包括:教学(管理)经费、学生管理经费、部门创收经费、服务性收费、其他收入。
第一章 教学(管理)经费的管理
第一条 教学(管理)经费,是指学校核定下拨给各基层部门的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经费,学院称为教学经费,机关称为管理经费。
第二条 教学(管理)经费的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教学管理及日常办公支出等方面。
第三条 教学(管理)经费的管理。
按照经费“统一管理,分散使用,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分别给各部门、各学院单独立账核算,审批流程严格按照《黑龙江工业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教学(管理)经费的分配原则。
- 教学经费按照学院、职工人数、学生人数三部分进行核算,基数5000元/年,教师经费200元/年·人,学生经费10元/年·人,按年度砍块下拨。
- 管理经费按机关处、室800元/年·人,部门只有一人的按2000元下拨,管理经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下拨。
第五条 学生管理经费的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学生管理、学生活动及日常办公支出等方面。
第六条 学生管理经费的分配原则。
学生管理经费分配标准与收缴学费比例挂勾,继续执行《关于在下拨系院管理经费中增加学生工作专项经费的暂行规定》(鸡大政发〔2008〕72号)文件。
第七条 学生管理经费的管理。
按照经费“统一管理,分散使用,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分别给各学院单独立账核算,审批流程严格按照《黑龙江工业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部门创收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创收经费的来源。
鼓励各学院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在优先保证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教育教学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联合办学学历教育及各种非学历教育。联办学历教育必须有联办学校的收费许可证以及联合办学协议;非学历教育是指在国家学历教育计划之外的各种教育,主要包括各类培训班、进修班和各种考前辅导班等,引进非学历教育的学院需对联合办学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创收经费的使用范围。
创收经费主要用于增添本部门本学院教学(办公)设备,改善办公条件,补充管理经费。各部门、各学院要严格落实八项规定,纠正“四风”,坚决杜绝使用创收经费进行大吃大喝、节日送礼及以各类名目发放福利等不正之风。
第十条 创收经费的管理及分配。
各部门各学院创收经费,原则上均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审批流程严格按照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联合办学的学历教育及各种非学历教育,视其占用学校资源情况提取30%的管理费,收入总额的70%作为教学(管理)经费的补充下拨给部门,下拨时间为下年度初。
各部门、各学院在代表学校完全行使本部门、本学院工作职能之外取得的资金,包括占用业余时间工作或使用学校教室、场馆等取得的收益,应由财务处代表学校统一收缴入账,并根据收入总额的30%提取管理费,收入总额的70%作为教学(管理)经费的补充下拨给部门、学院,下拨时间为下年度初。
第四章 服务性收费的管理
学校负责制定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服务性收费具体原则。
在保证学生在校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前提下,本着学生自愿、学生受益、成本补偿和不得盈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第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标准。
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教联〔2010〕65号)精神,学校暂定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下:
(一)补发各类证件不超过10元/证。
(二)补发各种学生卡不超过15元/卡。
(三)课余时间上网不超过1.5元/小时(包括图书馆电子阅览室)。
(四)超限量用电按现行民用电价格收取。
第十三条 服务性收费由学校财务处按照上述项目和标准收取,使用税务发票,实行统一收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其它收入经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办理社会捐赠资质。
第十五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办理流程。
为维护学校形象,规范管理,各部门、各学院在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时,统一到财务处办理捐赠手续,物资类应提供资产价值确认书。
第十六条 捐赠的管理。
捐赠收入纳入学校预算,按“收支两条线”管理。捐赠收入有指定捐赠用途的,严格按照指定用途使用;无指定捐赠用途的,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捐赠物资由资产管理处统一接收管理,登记入账。
第十七条 其他经费的管理。
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办理,收入处置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固定资产必须经过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六章 经费公示、减免、监督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示制度。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阳光工程”。
学校将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及举报电话等,通过校园网、校内公示板、招生简章、入学须知等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学校确保及时更新收费政策,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各部门、各学院经费收支明细一年公示两次,在每学期末按收支册明细向本部门本学院全体员工做逐笔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经费下拨时间、报账时间、内容、金额、经手人) 。
第十九条 管理费的减免。
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减免管理费,申请减免管理费批复时间为当年12月末之前。
第二十条 执行监督。
纪委(专员办)对部门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接受网络举报和实名举报,举报邮箱:黑龙江工业学院办公管理平台纪委工作人员OA邮箱。举报电话:纪委(专员办)2395107。
第二十一条 违规处罚。
(一)学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绝不允许各部门、各学院坐收坐支,一经发现,一律按设立“小金库”查处,并追究所在部门、学院党政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符,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鸡西大学部门经费管理办法》(鸡大政发〔201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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